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9199号
原告:江苏康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元龙区绿地世纪城****楼1-710。
法定代表人:范忠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嗣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iv>
法定代表人:周青。
原告江苏康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康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康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