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2364号
申请人:江苏康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明阳广场C1***。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1号空间信息产业园附楼1-0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康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康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604949.2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康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604949.2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超
书 记 员 王 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