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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田想平、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511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建筑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