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北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02民初123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原告弟弟。 被告:湖南北原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财桥村四组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1170730781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北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北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