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02民初123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原告弟弟。
被告:湖南北原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财桥村四组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1170730781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北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北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