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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瀚某有限公司;湖南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503民初2098号 原告:邵阳市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邵阳市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某公司)与被告湖南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瀚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水泥货款32460元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5011元(以324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4月21日,顺延照计);2.本案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6日,被告因建设邵阳市金某(某片区X#地)住宅小区,与原告签订《南方水泥采购合同》,向原告购买水泥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采购需求保质保量提供了水泥材料。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2022年8月12日,经双方书面结算,确认合同期限内被告共向原告采购了52460元水泥材料,但被告仅于2022年6月1日、2023年1月21日分别支付了10000元材料款。至原告此次提起诉讼,被告仍有32460元款项未向原告付清。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北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6日,被告北某公司(甲方)为邵阳市金某(某片区X#地)住宅小区工程向原告瀚某公司(乙方)购买PC42.5南方水泥,双方签订了《南方水泥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收货单为结算依据;每次结算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一致的、正规合法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1月30日,原告瀚某公司向被告北某公司送PC42.5南方水泥共计108.5吨,金额为52460元。后被告北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2023年1月21日向原告瀚某公司转账共计200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为此成讼。 另查明,2025年6月1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0%。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南方水泥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北某公司向原告瀚某公司采购水泥,并签订《南方水泥采购合同》,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现原告瀚某公司已向被告提供了水泥,双方结算后的货款金额为52460元,但被告北某公司仅向原告及邵阳市高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0000元,未继续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故被告北某公司应向原告邵阳市瀚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460元。原告还要求被告按年利率4.65%自2022年1月12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但原、被告之间并未对逾期付款利率进行约定,故本院酌情按起诉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自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算至2025年4月21日为3232.48元。 被告湖南北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北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邵阳市瀚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32.48元(按年利率3%已算至2025年4月21日,顺延照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邵阳市瀚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元、财产保全费395元,共计763元,由原告邵阳市瀚某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湖南北某有限公司负担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