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0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15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2023年1月28日、2023年2月13日、2023年3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但金额较少不足执行,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3年2月3日,因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3年3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15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