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2022)鲁0781执3408号 ?? 申请执行人:济南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东环国际广场B座19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07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32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 ??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