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池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豫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清池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757号

原告:新乡市豫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590807700C。

法定代表人:穆永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谊,河南宁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勇,河南宁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清池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三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59016439。

原告新乡市豫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清池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新乡市豫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豫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豫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