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池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润屿丰化纤有限公司与山东清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7653号 原告:济南润屿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南区一区*号楼*号楼中间平方*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被告:山东清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三号路南(大坨路口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原告济南润屿丰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清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润屿丰化纤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润屿丰化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