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池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清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566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号*号楼**层****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463100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清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清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