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与上饶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633号
原告: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59号丰和时代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000MD01647824。
负责人:***,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奕,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丰溪路118号第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HG3616。
法定代表人:钟剑。
原告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饶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负担,退回原告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11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万祥如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