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吉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6179号

原告:宁波吉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谷中路(东)398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0530169X。

法定代表人:朱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浙江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88038698F。

法定代表人:邬文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吉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宁波吉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确认在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吉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瑞嘉

代书记员  张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