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民初97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明月(***配偶),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88038698F。

法定代表人:邬文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确认在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泽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吴雪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