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民初97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明月(***配偶),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88038698F。
法定代表人:邬文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确认在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泽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吴雪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