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5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8038698)。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吉山村**。
法定代表人:邬文国。
被执行人:章伟,男,1994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800873元、章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04254元。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800873元,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此外,被执行人章伟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舒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