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1民初26631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市美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900000539416。
法定代表人:张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广东熙霖节能环保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营业执照号:91441900568234926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美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熙霖节能环保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美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熙霖节能环保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464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了相应额度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熙霖节能环保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464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6.4元,申请人东莞市美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