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2764号
原告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济南市教育局、第三人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伟嘉矿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立营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李逢春
书记员 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