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3674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西南路7号新金融产业大厦南楼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九曲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九曲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九曲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员工。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九曲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