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1289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727774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祥泰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060337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会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99556元。2、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299556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80223.56元)。3、被告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九曲片区村民拆迁安置区项目(二标段)的发包单位,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系九曲片区村民安置区项目(二标段)的总包单位。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将九曲安置房(二标段)4、5、6、7号楼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与**签订卫生间厨房阳台屋面防水施工合同,约定希皓公司将九曲片区村民拆迁安置区建设项目(二标段)5、6号楼的屋面SBS防水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聚氨酯防水工程分包给**,因**系自然人承包,所以其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借用了山东鲁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但希皓公司却尚欠部分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2013年3月4日发包方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承包方为山东鲁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市九曲片区村民拆迁暨安置区项目卫生间厨房阳台屋面防水施工合同》为证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书面说明2000年左右与山东鲁通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就有合作关系,**用该公司防水材料,该公司提供公司资料签合同,一切结算、签合同都是**的行为,一直延续到2013年,该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已经注销,**对此不知情,为此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鉴于目前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不适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