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1486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祥泰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060337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729994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为本案的诉讼保全向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42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诺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