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881民初7987号
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敏艳
书记员  杨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