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49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贞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国,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3栋B座1601户。
法定代表人:赵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车站路救护站南侧(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进南,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F1栋。
法定代表人:柳凯,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49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张敏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127号8号楼2单元402户房产(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1处。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冻结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3×××83的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科技城支行10×××33的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03×××83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科技城支行10×××33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本院对担保人张敏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127号8号楼2单元402户房产(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1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立田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玉翠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