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4923号之一
原告: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贞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国,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3栋B座1601户。
法定代表人:赵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车站路救护站南侧(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进南,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F1栋。
法定代表人:柳凯,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0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立田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玉翠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