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滕顺、某某等与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3民初3149号
原告:滕顺。
原告:***。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广东,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宗,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双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滕顺、***与被告青岛金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双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滕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滕顺、***负担。
审判长温洪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