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荭博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省巴中市巴州区水井湾街**/div>
法定代表人:**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省巴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省巴中市恩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荭博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1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黎 明
审 判 员 朱 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樊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