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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荭博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省巴中市巴州区水井湾街**/div> 法定代表人:**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省巴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省巴中市恩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荭博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1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黎 明 审 判 员  朱 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樊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