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荭博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巴中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903民1393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8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1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大厦9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0530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荭博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水井湾街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927702352. 法定代表人:李葵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9年7月8日,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省广汉市。 原告***与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荭博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荭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下欠原告工程款318184.32元及所欠工程款利息,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公司系案涉工程“**·首座”项目承包方,被告**挂靠于被告荭博公司名下,并以荭博公司名义在**公司处分包了案涉工程的劳务项目。同时,被告**又以个人名义将该劳务项目转包给被告**。尔后,被告**又将劳务项目中6﹟楼抹灰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首座6﹟楼抹灰合同》,合同对承包内容、合同单价、结算及付款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抹灰项目的全部工程任务。之后,原告将竣工及结算资料交于被告**,被告**接收该资料后,一直不予答复。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至今,结算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案实际上原告与被告**均不具有劳务分 被告**辩称,1.本案实际上原告与被告**不具有分包资质,实质上就是实际的施工人所做的活。2.原告起诉没有证据支持,双方对工程款没有进行结算,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了此事实,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原告即没有与**进行结算,更没有与荭博公司、**进行结算。3.原告在6号楼做的抹灰工程,部分工程没有完工,比如地下车库;部分房屋所做工程严重不合格,**多次通知了原告,原告拒不整改,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诉讼主张缺乏依据;2.原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承包的抹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多次要求整改,原告一直未整改,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3.由于原告承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工程未通过工程验收;4.**公司不应成为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相对人是***和**,原告与金 贝公司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5.原 告请求的318184.32元工程款及利息,既没有合同相对方 对工程量的确认,也没有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量及价款的 鉴定结论,既没有工程结算依据,也没有合同相对方出具的确认凭证,因此,原告的主张工程款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诉请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请。 被告荭博公司未提供书面或口头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1.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下欠原告工程款318184.32元及所欠利息,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被告不予认可。①被告**受被告荭博公司委托,全权管理**首座5﹟、6﹟楼劳务项目,于2018年5月28日与被告**签订了**首座6﹟楼砌体和抹灰单项劳务分包协议,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了双方的承包范围,质量要求、结算付款方式等内容。被告**在具体施工中又与原告签订了6﹟楼抹灰合同,由原告组织人员2019年2月开始6﹟楼抹灰工作。②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造成6﹟楼抹灰工程存在非常多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为此出具多份监理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首座5﹟、6﹟楼项目部(被告**公司)也出具多份整改通知,被告**和原告未按照要求进行质量整改。③被告荭博公司和被告**被迫另组织相关施工人员对被告**和原告遗留的工程内容和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截止开庭之日,仍在返工修复之中。6﹟楼抹灰质量之差,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其中6﹟楼二**504购房户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区住建局、市质监站**区分站现场处理,要求全屋抹灰返工重做。现被告**正组织人员返工。④被告**及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拒不执行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导致出现大面积抹灰空鼓、飘窗大小头、阴阳角不垂直等质量缺陷,故无法为被告**办理工程结算,但仍然为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18184.32元,对被告而言,此数据无任何依据。⑤被告**及原告在本次施工中,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和造成质量缺陷,根据被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要求被告**赔偿被告**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质量整改期间产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2.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巴中静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巴中市**区登科街道办事处开发“**首座”项目。巴中静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5﹟、6﹟楼发包给被告**公司建修。被告**公司又将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荭博公司,被告**系被告荭博公司职工,被荭博公司任命为案涉工程项目经理。 2018年5月28日,以发包方**为甲方,承包方**为乙方,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载明:甲方将**首座6﹟楼所有砖砌体及抹灰工程(包括搅拌机、斗车等其他小型工用具,抹灰工程包括拉毛、挂钢丝网等)劳务工程分包给乙方。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在本合同期间内为固定价格,不因任何外界因素变化而调整。合同承包范围内不得发生计时工和机械台班签证。分项工程合同单价为:砌体工程:175元/立方米,抹灰工程:11元/立方米(以实际抹灰面积计算)。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接受甲方、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监督及管理,并达到甲方、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满意。无论热河质量原因(材质本身除外),乙方应承担全部做人并最低赔偿甲方10万元违约金。同时甲方将保留终止本分包合同并继续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对于业主要求的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测,如未达到业主要求而受到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协助,配合甲方、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临时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最终验收工作。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承担费用,对分包工程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整改或拆除重建,直至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及要求等内容。 2018年12月23日,以发包人**为甲方,分包人***为乙方,双方签订《**首座6﹟楼抹灰合同》,载明:由乙方提供足额、技术熟练的建筑工及相应的管理班子,承接**首座6﹟楼抹灰劳务人工费施工任务。承包范围:**首座6﹟楼主楼、商铺、车库抹灰工程。承包内容:内墙面抹灰工程:内墙抹灰(包括运灰、基层处理、放通线冲劲打巴、内墙面浇水、厨厕套墙四周下阴角抹灰,内墙面四周及线条阴嘴抹灰,线条抹灰养护,门窗安装后的收边收口、管洞口线条和补烂到交房为准,外界原因除外。每天落地灰清理、地面清洁。会同、铝合金尺方、扫把、斗车及自用工具、三线电箱后电线、线板点线板等全由乙方负责)。班组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成品保护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墙面挂网由甲方完成。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雨衣、手套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单价:内墙抹灰按实际抹灰面积每平方10.4元。计算及付款方式:施工至15层,甲方向乙方支付生活费8万元。施工至25层,甲方向乙方支付生活费8万元版。施工结束后半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80%,综合验收后支付剩余20%,最迟2019年12月31日付清。乙方所有的农民工资料必须齐全(含:身份证、***、入场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完成、安全及技术交底、上岗证、合同等)并经本人签字按手印。质量、进度要求:泵车乙方必须确保承包范围内的单项工程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并要求所有工序一次性成活。必须满足甲方及项目部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对凡不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的,有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到位。本工程对垂直度要求为正负4毫米,平整度要求为正负5毫米,并保证开间尺寸,阴阳角垂直,做到工完场清等内容。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2018年年底组织人员进场打样板,2019年3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中,因内外墙抹灰、砖墙施工及二次结构施工中产生垃圾未清理,已完工的楼层抹灰中出现裂痕、空鼓、墙体垂直和平整度不够、窗口大小头等被**公司限定整改。因6﹟楼6层内墙砂浆抹灰存在内墙抹灰后线盒处未进行方正处理、墙面抹灰后阴阳角不垂直、砼涨模未进行处理便进行砂浆抹面、前后抹灰接头未进行压实,存在空鼓现象、电梯前室公共区域墙面砂浆抹灰为完成等被监理公司要求整改。原告***称其系2019年11月完工后退场,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称原告是2020年6月退场,但其应修缮的没有修复。2020年6月,被告**要求原告***对五楼的抹灰工程进行整改,但原告***未整改。2020年8月19日,***通知**:在质监站、设计、地勘、建设单位、监理、总包单位对5、6号楼进行竣工验收前的核查时,对内墙抹灰发现以下问题:飘窗、窗户几何尺寸偏差超过规范,门框边口不垂直,阴阳角不垂直,墙面开裂,麻面严重,天阴角不饱满,地脚线缺口大,漏网,线盒口不收口,抹灰接头不平整,一面墙颜色不一样。以上问题希望你班组在2020年8月22日前必须整改完毕,达到验收标准。如果达不到验收标准,将由总包安排人员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内墙抹灰班组一律承担。造成一切后果由你班组全权负责。2020年8月31日,**首座6栋2**504号购房户向巴中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1.2020年8月31日交房时,开发商让其必须先交钱才能看房,认为开发商做法不合理;2.入户花园左手边的墙面、正门两边的墙面、客厅电视墙面等多处墙面控股,墙面不垂直且天花板泛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经职能部门会同现场处理,要求全屋抹灰返工重做,被告**组织人员进行了铲除、重做。 2020年6月23日至6月28日,原告***自行组织人员对实际抹灰面积进行丈量,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尔后将明细表通过微信送达给被告**,要求被告**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否则视为默认。逾期后,被告**未予回复。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0.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劳务分包合同,**首座6﹟楼抹灰合同,整改通知单,监理例会传达,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巴中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记录,**首座6号楼方量表,领款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公司取得**首座5、6号楼基建工程后,将劳务工程分包给荭博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是合法、有效合同。原告称系**借用荭博公司资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系荭博公司任命的项目经理,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是履职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荭博公司承担。荭博公司将6号楼的砌体、抹灰工程分包给**个人,**将抹灰分包给原告***,案涉工程明显层层分包,违法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应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在抹灰合同中约定综合验收后支付剩余工程款,虽约定的最迟付清时间已经超期,但案涉工程的综合验收尚未开始,在初步验收阶段,已发现了原告***所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并未积极主动整改,合同约定的综合验收尚未进行,荭博公司整改尚未结束,原告仅凭单方测绘、单方计算的数据,要求被告给付下差工程款,并限期被告回复,逾期视为默认,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双方可在工程验收合格或修复验收合格后,另行结算。被告荭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综上,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顺建筑建修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7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3036.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可 书 记 员 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