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民初609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积微,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卫。
原告***与被告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诉讼费2093元,减半收取1046.5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丁孟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贺 鸣
书 记 员 曾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