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WasserHannoverGmbH(德国汉诺威水有限公司)、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执保19号
申请人:WasserHannoverGmbH(德国汉诺威水有限公司),住所地EngelbostelerDamm22,D-30167Hannover(德国汉诺威市)。
法定代表人:Dr.LotherFuchs(洛塔﹒福克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君,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晓岛社区居委会柳叶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大卫。
申请人WasserHannoverGmbH(德国汉诺威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WasserHannoverGmbH(德国汉诺威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0,000元或查封相当于人民币4,66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WasserHannoverGmbH(德国汉诺威水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WasserHannoverGmbH(德国汉诺威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经依法提供相关保单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6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李志垠
审 判 员 徐曼君
审 判 员 王进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戚 盛
书 记 员 蔡 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