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万达写字楼A座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君,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晓岛社区居委会柳叶大道25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刘 鹏
执行员 彭珊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