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402民初3469号 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旅游路168号**商业广场2栋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803245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咸路甲3楼1层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8184X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对“珠仲裁字(2021)第107号”《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定的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之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具体为:(1)向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5000元;(2)向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64150元;(3)向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8821元(以尚欠本金7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计至付清之日止);(4)承担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产生的律师费55000元、仲裁费22211元;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关于2017年吉林联通移动无线网络现场优化服务(现场优化部分)-延吉项目还款计划》(下称“《还款计划》”),三方就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98万元之还款事宜进行约定。三方在《还款计划》中确认项目已执行完毕、验收合格且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联通公司的全部项目款,并在第二条“发包方还款计划”中约定了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还款计划,被告**作为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人对该项目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还款计划》签订后,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除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245000元给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外,余款未付。2021年2月,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735000元以及约定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请求被告**对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9月22日,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珠仲裁字(2021)第107号”《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35000元、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164150元、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人民币7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5000元。但珠海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之间无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为由,驳回了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仲裁请求。另外,珠海仲裁委员会要求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人民币22211元。该《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已于2021年12月28日生效。截止至起诉之日,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裁定的义务,被告**也未承担《还款协议书》约定的保证责任。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应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向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款项。故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双方于2017年5月份签订一份《2017年吉林联通移动无线网络现场优化服务(现场优化部分)——***包合同》(合同编号:MRCZXXX01,下称原合同)。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17年吉林联通移动无线网络现场优化服务(现场优化部分)——延吉工程技术服务,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合同价款为含税980000元,合同第3.2.1条约定了付款方式,即***边联通公司向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到账后,甲方待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背靠背模式,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到账金额向乙方支付全额服务费,并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发生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同意由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合同签订后,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履行合同。 2019年5月,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作为担保人,三方共同签订一份《关于2017年吉林联通移动无线网络现场优化服务(现场优化部分)——延吉项目还款计划》(下称《还款计划》)。三方在《还款计划》中确认项目已执行完毕、验收合格且发包方(即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联通公司的全部项目款,并在第二条发包方还款计划中约定了发包方(即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还款计划,**作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人对该项目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的合同款项本金和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甲方应付款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还款计划》第二条第2项约定甲方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还清全部合同款项的,除本金外还须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还款计划》第二条第3项约定甲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还清全部合同款项的,除本金外还须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还款计划》第二条第4项约定甲方未能在2020年3月31日前还清全部本息,还须以合同款项总额为计算基数,按月息3%支付违约金(每日980元)。2019年12月31日,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45000元。其后,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违约为由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出律师费55000元。 2021年9月22日,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事实作出珠仲裁字(2021)第107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35000元;二、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164150元(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三、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人民币7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直至付清日之日止);四、承担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次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5000元;五、驳回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六、驳回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对**的仲裁申请。上述金钱给付债务,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2211元由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裁决时一并支付给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该仲裁裁决书已于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珠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1日向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2月27日向**、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还款计划》系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还款计划》的约定,被告**和债务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本院评析如下:一、关于工程款本金问题。《还款计划》签订后,第三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45000元,尚有工程款735000元(980000元-245000元)未能支付。被告**应对未付的工程款本金7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关于未付利息164150元问题。《还款计划》已约定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还清全部合同款项的,除本金外还须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还清全部合同款项的,除本金外还须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故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245000*12%/12*7+735000*24%/12*10=164150(元)。被告**应对该项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关于违约金问题。《还款计划》约定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2020年3月31日前还清全部本息,还须以合同款项总额为计算基数,按月息3%支付违约金。此处违约金实际上为债务人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此处约定的利息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即以尚欠本金7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应对该项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关于律师费、仲裁费问题。《还款计划》已约定保证人对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其他款项也承担无限连带担保,故对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5000元、仲裁费22211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对该两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对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21)第107号裁决书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经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仲裁费人民币222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