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8763号
原告:熊清映,男,19XX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XXXXXXXX2
原告:***,男,19XX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X********。
原告:钟友明,男,19XX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X********。
被告:**,男,19XX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0XXXXX********。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房。
法定代表人: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清映、***、钟友明诉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清映、***、钟友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清映、***、钟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80元,减半收取15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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