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碧海天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碧海天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新明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4民初4716号
原告:高碑店市碧海天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津同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位。
被告:潍坊市新明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坊子(滨海)特色产业园区渤海路以东、珠江东街以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