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丘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北省内丘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圣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3民初1045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市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骏,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内丘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丘县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601417389Y。
法定代表人:车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员工。
被告:河北圣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城胜利西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79841224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丘县,现住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系内丘县金叶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推荐。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内丘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圣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以欲与各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文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