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丘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北省内丘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3民初25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内丘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丘县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601417389Y。

法定代表人:车建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城胜利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798412249A。

法定代表人:王丽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天英,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内丘县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天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0元,减半收取计4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国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