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525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田茹,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河北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车建刚。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挂靠河北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正定县“锦绣水上嘉年华一层以上砌筑工程配楼一层以上砌筑工程”,二原告受雇被告,被告欠原告工资86636元未付。上述事实有2018年7月10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地送达地址,但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河北天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83元,原告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