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4565号
原告:西安隆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9925。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陕西北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5393XP。
法定代表人:陈建豪。
原告西安隆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北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7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隆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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