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北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63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经一路湖北大厦2号楼22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63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4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11734636.48元、诉讼费40633.50元、执行费79135元的义务。2024年7月11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于签订协议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0元,从2024年8月份至11月份每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剩余6734636.48元及利息于202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2、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请求;3、如果被执行人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不按期还款,则按原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恢复执行;4、案件诉讼费40633.5元、执行费79135元,由被执行人黄龙县石堡镇人民政府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31民初4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朋礼奎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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