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5306号
原告:天津市泰丰瑞焊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茨州村五排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萍萍,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员,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南区华泰道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观,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泰丰瑞焊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泰丰瑞焊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8元,减半收取计27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