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4901号
原告:**,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辰科技园南区华泰道2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兴中路9号149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与被告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