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与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3民初1877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发达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兴中路9号1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天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