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6608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
被告: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文化中心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秦华锋,经理。
原告***与被告夏玉、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