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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540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54830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26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执民字第5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