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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34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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