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牡法执字第42-4号
申请执行人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3176-5,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编总部商务区丰收西路1号12桉A-12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6212270093,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平安街紫云一区11栋3单元108室。
本院在执行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将本案所欠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黑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