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81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钱江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236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宁大道267号101室-03,组织机构代码:7044317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海宁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8)浙0481执107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70885.6元【支付利息2407.9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2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5802元、执行申请费546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孙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