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02执恢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48263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6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8176.01元,以及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述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报告财产制度规定,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予以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余建新
审判员*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