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02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48263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365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