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02执1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48263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136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