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421执恢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4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谢桂香,女,1963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716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谢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