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泓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堂执字第3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君如,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泓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天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泓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2811875.29元、利息损失等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房管、国土、车辆和金融机构等机构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一、被执行人四川省天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歇业多年无人经营管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除在银行有存款1036.09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扣划,用于支付被执人应承担的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有共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东路26号住房一套,于2013年8月8日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执字第850号案件轮侯查封,本案也对该房进行了轮侯查封,本案轮侯查封无处置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xxxA奔驰一辆、川Axxx0北京现代一辆。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xxx8雷克萨斯一辆、川Axxx3别克一辆。本案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并要求车管部门协助扣押,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扣押在案。三、被执人四川泓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更名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歇业多年无人经营管理。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泓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财产:(1)办公楼436.12平方米(权0xxx1号,监证0xxx4号);(2)厂房1158.39平方米(权0xxx2号,监证0xxx7号);(3)厂房及住宅732.79平方米(权0xxx3号,监证0xxx5号);(4)厂房1652.49平方米(权0xxx4号,监证0xxx6号);(5)厂房1652.49平方米(权0xxx0,监证0xxx8号);(6)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河心村x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仁国用(2012)第2x3号]。以上财产均与申请执行人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在另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同正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共计:15498107.6元。评估后四个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国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一、二、三拍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拍的保留价为11437700元,第三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本院委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因变卖期间无人报名未果。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以第三拍的保留价11437700元抵偿债务。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35750元和被执行人应交的执行费用82265.91元。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泓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财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11319000元,四被执行人尚欠部份本金及利息损失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四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另案已作处置,本案所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在案,本案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泓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四川省天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和***下落不明。四被执行人之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泓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河心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已被另案处置,本案所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在案,故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