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21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4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3年1月28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716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等待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东路26号1栋1单元4楼8号产权证号为监证2052994、2052995号的住房拍卖确认成交后参与执行分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仁寿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